1、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法律主观:建筑工程发包和承包的要求如下:发包方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发包方有与发包的建设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发包方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3、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合格的承包人;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项;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发包过程中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
4、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等新规一致,总体思路可概括为由住建和发改两部委依法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5、法律客观:依照本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应以招标发包为基本方式。
1、法律分析: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监理招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进行评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2、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是指为规范建筑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建筑工程项目特点和需要组建评标委员会,其组成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一)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包括招标人以及与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有关的建筑、规划、结构、经济、设备等专业专家。
建筑工程的开标、评标、定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实施。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进行。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优化建筑工程设计,促进设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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