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汇总纳税企业管理办法:2012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2、法律分析: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关于总机构不向分支机构提供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导致分支机构无法正常就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关于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企业能否核定征收所得税的问题。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文件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4、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5、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达到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
按税务总局的规定,是可以的,只要你希望成为一般纳税人,就可以申请。
汇缴企业应根据汇算清缴的期限要求,自行确定其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期限。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应经成员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的征收管理办法通过利润所得来综合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通常是按年度计算、衡量的。
在汇算清缴管理过程中,税务机关要注意发挥中介机构在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自愿原则下出具中介机构的审计鉴证报告进行认真审核。
1、纳税人的定义和分类:细则会明确企业所得税适用的纳税人范围,并对纳税人进行分类,以确定不同纳税人的税务义务和权益。
2、法律分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细则规定,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3、法律客观:企业所得税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
5、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6、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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