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下,确定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
2、川省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旨在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保护。该法规定了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管理机构和责任、资产评估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为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3、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经营者,系指作为国有独资企业和国家控股企业的厂长(经理)。第三条 对企业经营者进行培训、任用、考核、保障、监督及奖惩等项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4、第一条为了盘活国有土地资产,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川省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旨在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保护。该法规定了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管理机构和责任、资产评估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为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第五十七条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绩效评价,参照《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四川省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必须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国务院各部门直接管理的招标投标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务隶属关系在四川省内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额所占比例超过50%或实际上拥有控制权的公司制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下,确定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的薪酬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今后,我们需要深入贯彻实施该法,从制度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管理。【法律依据】:《四川省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三条国有资产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代表机构和其他政治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有的财产和经营权益。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四川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相关人员(以下统称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实施的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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